2 有關專利申請日之取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時記載之申請人為 A,嗣後主張正確之申請人為 A、B,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陳述事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基於保障申請人 A 之權益,得例外以維持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B)申請人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包括 A 發明及 B 發明,但向我國提出之申請案僅載明 A 發明,其說明書已連貫完整、說明書所揭露之內容與相應之圖式亦無缺漏 A 發明,仍得以可見於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為由,將 B 發明補入向我國提出之申請案中,不影響原申請日
(C)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於申請時應至少載明一項請求項,如程序審查時發 現有請求項號或頁碼不連續之情事,將通知修正,不影響申請日,屆期未修正者,仍續行程序
(D)設計之圖式全部缺漏時,經申請人自行補正或經通知而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以補正之日 為申請日,惟若申請人主張全部缺漏圖式已見於所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者,得以原提出申 請之日為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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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A). 專利法第 125 條 :
1.申請設計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
2.申請設計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3.說明書及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
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4.未於前項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
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
申請時記載之申請人為A、B,申請人A具有主體同一性,基於保障申請人A之權益,例外以維持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並改以變更申請人資料辦理,需繳交申請變更規費。
(B) / (D).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
1.發明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有部分缺漏或圖式有缺漏之情事,而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一、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
二、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申請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撤回。
2.前項之說明書或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亦同。 (B 發明缺漏圖式與說明書)
(因為D是缺漏之情事, 所以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