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明定考試委員名額
(B)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C)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考試委員任期四年
(D)考試委員由立法院依政黨比例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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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6), C(1), D(0), E(0) #356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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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6805009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憲法明定考試委員名額❌
- 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皆未明定考試委員的具體名額。
- 根據考試院組織法第 3 條第1項規定:「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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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根據《憲法》第87條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這明確賦予了考試院在其職權範圍內(如考銓、公務人員任免、保障等)的法律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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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87 條 (考試院提出法律案之權)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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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考試委員任期四年❌
考試委員的任期並未由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四年,而是由考試院組織法第 3 條第2項詳細規範,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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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第 3 條 1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A)。 2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C)。 3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4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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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 (考試院) I.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II.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D),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III.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
(D) 考試委員由立法院依政黨比例提名❌
-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並非由立法院提名,也與政黨比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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