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人民團體法與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結社自由,人民團體得自主選擇其名稱
(B)對於人民結社所為之各項限制,以設立管制最為嚴重,應受比例原則之嚴格審查
(C)為確保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主管機關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人民團體得直接不予許可設立
(D)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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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6), D(0), E(0) #3562907
統計: A(1), B(0), C(6), D(0), E(0) #3562907
詳解 (共 3 筆)
#6814965
有關人民團體法與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基於結社自由,人民團體得自主選擇其名稱✔️
結社自由包含團體自主權,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人民團體有權自主決定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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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對於人民結社所為之各項限制,以設立管制最為嚴重,應受比例原則之嚴格審查✔️
設立管制是對結社自由最前端、最嚴格的限制,因此必須受到比例原則的嚴格審查,以確保其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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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為確保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主管機關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人民團體得直接不予許可設立❌
-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44 號解釋意旨,人民團體法第 2 條關於「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不得組織或參加之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及言論自由之意旨。
- 國家雖得限制人民結社自由,但應以法律明定。對於政黨或人民團體之禁止或解散,應循憲法法庭的程序,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而非由行政機關(主管機關)直接不予許可設立。
- 行政機關無權直接判斷一個人民團體是否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予以禁止或不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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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44 號 民國 97年6月20日
解釋爭點 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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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政黨之解散應由主管機關(內政部)檢附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這是確保政治自由和民主憲政的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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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 (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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