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
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就此損害賠償責任,從屬公司之債
權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
東,得代從屬公司之位,向何人請求?
(A)控制公司
(B)控制公司負責人
(C)因此受有利益之他從屬公司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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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6), C(3), D(268), E(0) #1792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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