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土地增值稅之優惠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得享一生一次之百分之五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B)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得享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之優惠稅率
(C)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D)政府出售公有土地,得享土地增值稅減半之優惠稅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1), B(141), C(1883), D(86), E(0) #1572809
統計: A(61), B(141), C(1883), D(86), E(0) #1572809
詳解 (共 8 筆)
#6211120
| (A)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得享一生一次之 |
土地稅法第34條
I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一生一次)
|
| (B) 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得享 |
土地稅法第 39-1 條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
| (C)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 土地稅法第 28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 (D) 政府出售公有土地,得享 |
土地稅法第 28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13
0
#5422231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
土稅-第 28 條
土稅-第 28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第一項規定。
7
0
#6245370
(A)
土地稅法 第34條1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B)
土地稅法 第39-1條1項: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C)(D)
土地稅法 第28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1)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2) 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