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差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告地價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公告土地現值為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B)公告地價每年公告 1 次,公告土地現值每 3 年公告 1 次
(C)公告地價比公告土地現值更貼近市價
(D)公告地價由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之,公告土地現值由地方主管機關查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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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1), B(90), C(74), D(264), E(0) #1572807
統計: A(1971), B(90), C(74), D(264), E(0) #1572807
詳解 (共 10 筆)
#6244202
(A)(C)
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較貼近市價)
公告地價:依規定原則上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必要時得延長公告時間,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之參考及稅捐機關徵收地價稅之基準。
(B)
平均地權條例 第14條:公告地價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平均地權條例 第46條:公告土地現值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D)
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均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調查最近1年內土地買賣實例及影響地價因素,製作買賣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分別計算各宗土地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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