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何者是「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去」中「學習障礙」的定義?
(A)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造成在學習 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B)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和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 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 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C)指的是在傾聽、說話、閱讀、書寫、推理或數學能力的學得與使用具有明顯困難的異質障礙團 體,推測是由中樞神經系統功能失常所致。雖然學習障礙可能同時具有其他的障礙情況,或受 其他外在因素的影響,但卻非這些情況或影響所造成的結果
(D)可能表現於傾聽、思考、說話、閱讀、書寫、拼字或數學計算等能力的障礙,但不包括基本上 因視覺、聽覺、動作之障礙,或因智能障礙、情緒困擾,或因環境、文化、社經地位等因素所 導致之學習問題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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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228), C(24), D(38), E(0) #1673866

詳解 (共 2 筆)

#2636512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10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

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

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

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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