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新穎性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先前技術的技術內容係以二個或二個以上的群組呈現各種可供選擇的成分,而申請專利之發明係由不同群組中個別選出一個非先前技術已特定揭露之成分所組成的選擇發明,該選擇發明不具新穎性
(B)若請求項所載之物與先前技術中所揭露之物相同,即使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相對於先前技 術係以不同方法製得,申請專利之發明仍不具新穎性
(C)申請專利之發明為該化合物 A 之光學異構物、水合物及結晶物,若先前技術已揭露化合物 A,則因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之差異僅在於化合物之上、下位概念,故不具新穎性
(D)若請求項為「一種用於治療疾病 X 之組合物 A+B」 ,先前技術已揭露用於治療疾病 Y 之組合物 A+B,由於組合物 A+B 之治療應用不相同,故具有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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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A). 以化學專利為準,先前技術的技術內容係以二個或二個以上的群組呈現的成分,非先前技術已特定揭露者,因此該選擇發明具有新穎性。
專利法第 33 條 :
1.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
2.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
(C). 專利法第 26 條 :
1.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2.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3.摘要應敘明所揭露發明內容之概要;其不得用於決定揭露是否充分,及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4.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充分揭露無法取得專利權。請求項範圍覆蓋先前技術、或者被先前技術覆蓋,這是就是上下位概念。上下位概念並不會影響新穎性。)
(D). 我個人判斷為Y 之組合物 A+B已揭露之內容 , 但組合物 A+B 之治療並不代表所有此類功能性化合物均可用來治療該疾病,除非有足夠證據證明該治療效果與該類化合物所具有之特定功能相關故具有新穎性。 (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