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私有土地經徵收並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次日起,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
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至何時為止?
(A)至其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為止
(B)至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滿十年為止
(C)至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之日起滿二十年為止
(D)至徵收完成並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情形詳細記載列冊報內政部備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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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8), C(9), D(16), E(0) #3277469
統計: A(83), B(8), C(9), D(16), E(0) #3277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