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基金管理機構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應符合之資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成立滿 2 年以上
(B)無須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經驗
(C)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 30%
(D)該機構及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之資產中,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證券之共同基金、
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之基金資產總值不得少於新臺幣 650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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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2), C(29), D(158), E(0) #3012496
統計: A(41), B(12), C(29), D(158), E(0) #3012496
詳解 (共 5 筆)
#733758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
一、基金管理機構:
(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二)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經驗。
(三)該機構及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之資產中,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證券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之基金資產總值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五十億元。
(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二)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經驗。
(三)該機構及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之資產中,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證券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之基金資產總值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五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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