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及技術報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記載:「【請求項 1】一種風車結構,其包含:一風車本體;一外蓋;一主軸;一減速機組。」已記載所請風車結構之必要構件,並未違反「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之形式審查要件
(B)新型專利權在未有舉發案繫屬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僅限於在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件於專利專責機關受理中之期間,得申請更正
(C)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就請求項是否符合新穎性(僅限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僅限申請前於已見於刊物者)及先申請原則(不包括專利法 102 年 6 月 13 日生效施行後,第 32 條第 1 項前段已分別聲明「一案兩請」者)之事項予以比對並賦予代碼
(D)專利權人因新型專利涉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實施之情事,欲進行警告而申請新型專利技 術報告,嗣後前述申請技術報告之理由消除時,得撤回申請
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詳解 (共 2 筆)
(A). 專利法第 113 條 :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
及圖式公告之。
(C). 專利法第 118 條 :
新型專利權人除有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外,僅得於下列期
間申請更正:
一、新型專利權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件受理中。
二、新型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
(D). 專利法第 41 條 :
1.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2.對於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為前項之請求。
3.前二項規定之請求權,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但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並已取得新型專利權者,僅得在請求補償金或行使新型專利權間擇一主張之。
4.第一項、第二項之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