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有關「婚姻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自由包括與何人結婚自由之保障
(B)婚姻自由之保障內涵,包括是否及何時終止婚姻關係之離婚自由
(C)縱使離婚自由之實現,須繫於雙方意思之合致,惟於意思未合致時,仍不妨礙一方離婚之自由受保障
(D)婚姻自由之保障,不包含有責配偶的離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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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3), C(122), D(467), E(0) #3791191

詳解 (共 6 筆)

#7277129
下列有關「婚姻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婚姻自由包括與何人結婚自由之保障✔️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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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婚姻自由之保障內涵,包括是否及何時終止婚姻關係之離婚自由✔️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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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縱使離婚自由之實現,須繫於雙方意思之合致,惟於意思未合致時,仍不妨礙一方離婚之自由受保障✔️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

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判決日期  112年03月24日

主文

.... 

參、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

  婚姻係配偶雙方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及發展,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結合關係,亦有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且作為家庭與社會基礎之婚姻關係,自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

 

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包括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B)、「與何人結婚」(A)、「兩願離婚」,及其與配偶共同形成及經營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生活方式等)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552號、第554號及第791號解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參照)。

 

  婚姻關係包含婚姻之締結、維持及終止等,婚姻關係之解消,亦屬於婚姻制度之重要一環。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其範圍不僅涵蓋結婚自由、維持婚姻關係,亦包含解消婚姻之自由,即如是否及何時終止(退出)婚姻關係之離婚自由(D)縱使離婚自由之實現,須繫於雙方意思之合致,惟於意思未合致時,仍不妨礙一方離婚之自由受憲法保障(C)。
(D) 婚姻自由之保障,包含有責配偶的離婚自由❌
  1.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主文: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其範圍不僅涵蓋結婚自由、維持婚姻關係,亦包含解消婚姻之自由,即如是否及何時終止(退出)婚姻關係之離婚自由
  2. 過去的法律觀點可能偏向保護婚姻的安定性而限制有責配偶,但根據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 之後,現在的憲法觀點認為「所有人(包括有責配偶)都享有離婚自由」,只是法律可以針對有責配偶設定更嚴格的限制(例如賠償或等待期),但不能直接排除其保障。
  3.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之後,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完全禁止有責配偶請求離婚」的部分已被宣告部分違憲。雖然目前法律仍有限制,但「憲法層次」上已經認定所有配偶皆享有離婚自由

民法第 1052 條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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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629
正確答案是 (D)。   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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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6290
【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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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671
正確答案:D(錯誤) 以下依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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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1011
13 下列有關「婚姻自由」之敘述,何者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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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039
选项 内容 正确与否 解析与法律依据
(A) 婚姻自由包括与何人结婚自由之保障 正确 婚姻自由的内涵包含结婚自由,即个人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以及“与谁结婚”的权利,这在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同性婚姻)中已有明确阐述。
(B) 婚姻自由之保障内涵,包括是否及何时终止婚姻关系之离婚自由 正确 婚姻自由亦包含“解消婚姻的自由”,即离婚自由。这涵盖了决定是否结束婚姻以及何时结束的权利。
(C) 纵使离婚自由之实现,须繫于双方意思之合致,惟于意思未合致时,仍不妨碍一方离婚之自由受保障 正确 虽然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合意,但当一方不愿离婚时,法律仍赋予另一方向法院请求裁判离婚的权利。这正是裁判离婚制度保障“一方离婚自由”的体现。
(D) 婚姻自由之保障,不包含有责配偶的离婚自由 错误 此说法过于绝对。根据112年宪判字第4号判决,虽然原则上有责配偶的离婚自由应受限制,但在特定条件下(如婚姻破绽已持续相当期间),立法者应给予“唯一有责”的配偶请求裁判离婚的机会。因此,并非完全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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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772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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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3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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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112年憲判字第4號 主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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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婚姻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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