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B)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獨立法人
(C)公司為社團法人
(D)公司登記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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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55), C(12), D(2), E(0) #2571122
統計: A(6), B(55), C(12), D(2), E(0) #2571122
詳解 (共 3 筆)
#5168901
第 1 條
I.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II.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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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430
公司法第 3 條
1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A)。
2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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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公司定義)
1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C) 。
2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1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C) 。
2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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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登記效力)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D)。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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