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責任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15 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不罰
(B)瘖啞人得免除處罰
(C)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
(D)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疏於管教,致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處罰以申誡為限
統計: A(23), B(139), C(2936), D(331), E(0) #2708646
詳解 (共 4 筆)
(A) 15 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不罰
得減輕處罰
(B)瘖啞人得免除處罰
得減輕處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 條
(限制責任能力之人)
I.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 A
二、滿70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B
II. 前項第1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III. 第1項第3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V(C)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 條
(無責任能力之人)
I.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14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II. 未滿14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III.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C
(D)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疏於管教,致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處罰以申誡為限
罰鍰或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0 條
(轉嫁罰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未滿18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致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除依前2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 條、第 9 條) 規定處理外,按其違反本法之行為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但其處罰以罰鍰或申誡為限。
第 8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第 9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