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營養師法規範營養師業務。下列何種情況違 反營養師法?
(A)對個別對象健康狀況之營養評估
(B)未取得營養師資格者,對大型餐飲機構特定群 體設計團體膳食
(C)在營養師指導下實習之學生對住院病患進行營養需求評估、飲食設 計及諮詢
(D)在營養師指導下實習之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 5 年內之畢業生,進行臨床治療飲食供應之營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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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57), C(1), D(4), E(0) #2272405

詳解 (共 2 筆)

#5851011
營養師業務如下:
一、對個別對象健康狀況之營養評估。
二、對個別對象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諮詢。
三、對特定群體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其膳食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
四、臨床治療飲食之設計及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
前項第三款所稱特定群體,係指需自團體膳食設施固定接受膳食之群體,其類別、人數、用膳餐次及營養師設置之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取得營養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營養師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營養師指導下實習之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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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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