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司法規則制定權,以及司法行政之監督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規則制定權,係指最高司法機關得由所屬審判成員就訴訟(或非訟)案件之審理程序有關技術性、 細節性事項制訂規則
(B)在不牴觸法律、司法院訂定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的情況下,法院就受理案件分配之事務,得於合理及 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
(C)司法院得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之見解,作為各級法院審判之依據
(D)於不違背審判獨立原則下,最高司法機關基於司法行政之監督權,在司法行政監督範圍內得發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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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183), C(573), D(418), E(0) #3704407

詳解 (共 7 筆)

#7214669
有關司法規則制定權,以及司法行政之監督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司法規則制定權,係指最高司法機關得由所屬審判成員就訴訟(或非訟)案件之審理程序有關技術性、 細節性事項制訂規則✔️
依據釋字第 530 號對於司法自主性與規則制定權的闡釋,為了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最高司法機關可針對技術性、細節性事項訂定規則(例如各類訴訟文書之格式、法庭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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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不牴觸法律、司法院訂定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的情況下,法院就受理案件分配之事務,得於合理及 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
釋字第 665 號肯認,為了維護審判獨立並兼顧案件分配的公平與效率,各法院得透過法官會議等機制,在不牴觸上級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分案規則(如盲目分案、專庭設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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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司法院得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之見解,作為各級法院審判之依據❌
  1. 依據 憲法第 80 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2. 雖然司法院可以蒐集資料供法官參考,但不能要求法官將這些行政機關提供的資料或見解作為「審判之依據」。
  3. 法官審判的依據只能是憲法、法律及具拘束力的憲法法庭判決,不能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指令或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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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於不違背審判獨立原則下,最高司法機關基於司法行政之監督權,在司法行政監督範圍內得發布命令✔️
依據 釋字第 530 號,最高司法機關擁有司法行政監督權(例如監督法官的出勤、案件進行的進度管理等),得發布相關命令,但大前提是不得違背審判獨立原則(不能干涉法官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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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6441
(C) 司法院得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之見解,作為各級法院審判之依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之見解僅作為參考,不得作為各級法院審判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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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6969
以下用最清楚、最少文字、最好記方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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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5526
答案:(C) 司法院得提供相關法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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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027
釋字第530號,第一段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因是最高司法機關於達成上述司法行政監督之目的範圍內,雖得發布命令,但不得違反首揭審判獨立之原則。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規定(A)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命令,除司法行政事務外,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亦屬法之所許(D)惟各該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C),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在案。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所發布之各注意事項及實施要點等,亦不得有違審判獨立之原則。

釋字665
法院經由案件分配作業,決定案件之承辦法官,與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之落實,具有密切關係。為維護法官之公平獨立審判,並增進審判權有效率運作,法院案件之分配,如依事先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者,即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意旨,並無不符。.....,法院就受理案件分配之事務,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B),俾符合各法院受理案件現實狀況之需求,以避免恣意及其他不當之干預,並提升審判運作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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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7453
(c)敘述大致正確,但需區分「具拘束力」與「參考性質」。根據釋字第185號與第188號,司法院做成的憲法解釋與統一解釋法令,具拘束全國各機關(含各級法院)之效力;但僅基於司法行政監督權發布的行政規則或見解,不得拘束法官獨立審判。 
以下為具體分類說明:
  • 具拘束力(審判依據):
    • 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 依憲法第78條及釋字第185號,具最高約束力,各級法院處理案件時,應依解釋意旨為之。
    • 統一解釋法令: 釋字第188號解釋指出,此為各機關適用法令之準據。
  • 參考性質(非強制依據):
    • 司法行政監督權發布的注意事項/要點: 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所發布者,若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法官在審判時不受其拘束,應遵循審判獨立原則。 
總結來說,司法院的「統一解釋」是審判依據,而「司法行政見解」則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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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852

有關司法規則制定權,以及司法行政之監督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司法規則制定權,係指最高司法機關得由所屬審判成員就訴訟(或非訟)案件之審理程序有關技術性、 細節性事項制訂規則✔️
依據釋字第 530 號對於司法自主性與規則制定權的闡釋,為了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最高司法機關可針對技術性、細節性事項訂定規則(例如各類訴訟文書之格式、法庭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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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不牴觸法律、司法院訂定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的情況下,法院就受理案件分配之事務,得於合理及 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
釋字第 665 號肯認,為了維護審判獨立並兼顧案件分配的公平與效率,各法院得透過法官會議等機制,在不牴觸上級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分案規則(如盲目分案、專庭設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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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司法院得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之見解,作為各級法院審判之依據❌



依據 憲法第 80 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雖然司法院可以蒐集資料供法官參考,但不能要求法官將這些行政機關提供的資料或見解作為「審判之依據」。
法官審判的依據只能是憲法、法律及具拘束力的憲法法庭判決,不能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指令或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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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於不違背審判獨立原則下,最高司法機關基於司法行政之監督權,在司法行政監督範圍內得發布命令✔️
依據 釋字第 530 號,最高司法機關擁有司法行政監督權(例如監督法官的出勤、案件進行的進度管理等),得發布相關命令,但大前提是不得違背審判獨立原則(不能干涉法官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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