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乙、丙等三人公同共有 A 屋,甲與乙擅自於 105 年 8 月 8 日將 A 屋出賣於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採處分權說,且甲與乙債務不履行,則丙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如採代理權說,則丙應負擔法律關係上出賣人的義務與責任
(C)就契稅而言,甲、乙、丙均無庸申報納稅
(D)甲、乙、丙、丁均無庸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24), B(395), C(303), D(277), E(0) #1572812
統計: A(1424), B(395), C(303), D(277), E(0) #1572812
詳解 (共 9 筆)
#4258190
(A)如採處分權說,且甲與乙債務不履行,則丙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 處分學說: 修改
買賣契約不需得他共有人同意~屬有效
,但契約對於未同意人無約束力~
無實際買賣關係~
如採處分權說~丙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87.4.17台上字第866號判決
58
0
#6245435
(A)
處分權說
1. 處分權乃基於實體法規定而生,並非代理未同意出賣共有人與買受人訂立買賣契約。
2. 買賣契約屬債權契約,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未得他共有人同意,買賣契約當然有效,但契約對未同意之他共有人無拘束力。
3. 未同意出售之共有人並未與買受人訂立買賣契約,自不能因其應有部分一併出售並移轉與買受人,且得領取買賣價金,而謂與買受人間有買賣關係存在。即不存在買賣關係。
(B)
代理權說
1. 法定代理權:
源於法律所賦予之代理權,代理他共有人處分行為。即取得未同意共有人之法定代理權而為締約。
2. 其法律效果歸屬本人,亦即被迫加入債權契約,應負法律關係上出賣人義務與責任。
3. 交易相對人亦得以未同意之共有人為被告,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之內容。
(C)
契稅條例 第4條: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D)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2條1項1款: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