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乙在言詞辯論時稱其不爭執貨款債權之存在,惟已於某日清償。甲雖承認收到此100萬元,但主張該款項係乙請其代收另筆款項,欲將來轉付丙者。乙則否認曾有另筆代收款項存在之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表示對貨款債權之事實不爭執,視為自認
(B)乙表示對貨款債權之事實不爭執,視為認諾
(C)甲應就清償事實負舉證責任
(D)若法院就有無另筆代收款項之事實為認定時,其為判決理由之判斷,將生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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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5), B(259), C(216), D(138), E(0) #2770044
統計: A(1205), B(259), C(216), D(138), E(0) #2770044
詳解 (共 10 筆)
#5423057
自認:客體是事實
認諾:客體是訴訟標的
認諾:客體是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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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7762
速解: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乙在言詞辯論時稱其不爭執貨款債權之存在,惟已於某日清償。甲雖承認收到此100萬元,但主張該款項係乙請其代收另筆款項,欲將來轉付丙者。乙則否認曾有另筆代收款項存在之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表示對貨款債權之事實不爭執,是為自認
(B)乙表示對貨款債權之事實不爭執,是為自認認諾
(C)甲乙應就清償事實負舉證責任
(D)若法院就有無另筆代收款項之事實為認定時,其為判決理由之判斷,將不生既判力 ~判決理由之論斷,原則上無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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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0954
確實有那筆貨款存在是為自認
確實應該還這筆貨款是為認諾
主張確實還了那筆貨款須舉證
確實應該還這筆貨款是為認諾
主張確實還了那筆貨款須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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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688
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經他造於書狀或辯論時在法官面前自認、或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明示不爭執,稱為一般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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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224
279 條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第 280 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384 條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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