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由國外代理機構將所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辦理出借,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國外代理機構須成立滿兩年以上
(B)國外代理機構保管之資產達 3,000 億美元以上
(C)借券擔保品維持率分別不得低於 100%及 105%
(D)借貸期間自借貸成交日起算不得超過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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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8), C(64), D(8), E(0) #1906978
統計: A(47), B(8), C(64), D(8), E(0) #1906978
詳解 (共 5 筆)
#3651108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4-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基金,得自行或委由國外代理機構將所持有之外國
有價證券辦理出借,並應符合下列條件及應遵守當地國(地區)主管機關
相關規定:
一、每一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外國有價證券數額不得超過所持有該有價證
券數額或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出借證券之借貸期間自借貸成交日起算,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三、借券人提供擔保品之種類,以現金及發行國家主權評等經本會核准或
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之政府債券為限。
四、借券擔保品維持率分別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及百分之一百零五。
前項所稱國外代理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成立滿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資產或淨值排名居全世界前五百名以內之金融機構或所保管
之資產達五千億美元以上之銀行。
三、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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