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資訊公開之申請涉及特定法人權益者,應以書面通知其表示意見
(B)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資訊之日起 15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C)政府資訊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D)行政程序上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始得行使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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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594), C(361), D(3041), E(0) #1858227
統計: A(231), B(594), C(361), D(3041), E(0) #1858227
詳解 (共 4 筆)
#2981855
政府資訊公開法:原則上任何人均得申請(§9)
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只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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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189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2條第1項: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B);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第12條第2項:
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A)。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第18條第2項: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C)
第9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VS行政程序法:
第46條第1項: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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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2206
政府資訊公開法:原則上任何人均得申請
行政程序法中的閱覽卷宗:只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
行政程序法中的閱覽卷宗:只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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