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定判斷主管機關管轄之基準?
(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地
(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結果地
(C)行為人之居所
(D)主管機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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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313), C(533), D(1528), E(0) #3311373
統計: A(85), B(313), C(533), D(1528), E(0) #3311373
詳解 (共 6 筆)
#6267482
說明:
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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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地: 符合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列的「行為地」,因此是判斷主管機關管轄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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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結果地: 符合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列的「結果地」,因此是判斷主管機關管轄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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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為人之居所: 符合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列的「居所」,因此是判斷主管機關管轄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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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主管機關所在地: 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 並未將「主管機關所在地」列為判斷管轄的基準。因此,不是判斷主管機關管轄的基準。
三段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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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 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列舉了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管轄機關基準,包含: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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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 選項 (D) 「主管機關所在地」並未在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列舉的基準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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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因此,選項 (D) 「主管機關所在地」非屬行政罰法所定判斷主管機關管轄之基準。
其他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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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2、3、4 項規定了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管轄機關的認定方式,但與本題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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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30 條規定了共同違法時,不同地區主管機關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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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31 條規定了管轄權競合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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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32 條規定了刑事優先原則,涉及刑事案件時的移送程序。
總結:
根據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的規定,判斷行政罰主管機關管轄的基準包含: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並未包含「主管機關所在地」。因此,答案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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