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 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多久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A)三個月內
(B)六個月內
(C)一年內
(D)二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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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6), C(20), D(42), E(0) #25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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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3068
第 319-1 條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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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19條之1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D)內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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