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室外集會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
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提出下列何種救濟方式?
(A)申復
(B)異議
(C)抗告
(D)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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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8), B(67), C(58), D(231), E(0) #2708648
統計: A(3178), B(67), C(58), D(231), E(0) #2708648
詳解 (共 3 筆)
#472891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6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對主管機關「警察局、警察分局」不予許可集會、遊行...等等之「得申復」,訴願先行程序)
I.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之集會、遊行的申請許可) ,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
II.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之集會、遊行的申請許可) ,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12小時內檢送。
III.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2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之集會、遊行的申請許可) ,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12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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