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應於銀行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 多少時間內,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
(A)五個日曆日
(B)五個營業日
(C)十個日曆日
(D)十個營業日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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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837), C(37), D(383), E(1375) #1867533

詳解 (共 4 筆)

#4425185

第15條

二、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
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
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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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9217
第15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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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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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5條第2項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修正前
二、自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後
二、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修正理由
二、鑒於實務上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認定,均係先就符合相關表徵者進行檢視,再依檢視結果決定是否申報,對於複雜案件,如要求於十個營業日內完成檢視並申報,恐影響申報品質。爰第一款刪除該項期限規定,並調整規範架構,僅就檢視程序及相關紀錄保存進行規範,該款現行規定後段有關申報部分,則移列第二款之申報程序規範。 
三、另因應FATF第二十項建議要求立即向金融情報中心申報之規定,修正第二款規定,明定專責主管核定後應立即向調查局申報,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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