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給乙蓋 B 屋後,甲將 A 地出賣並移轉登記給丙,嗣後乙將 B 屋連同地上權一併出賣
於丁。依法院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除另有約定外,乙不得將地上權讓與丁
(B)丙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C)丙得主張優先承購權,優先承購權的客體僅為 B 屋
(D)丙得主張優先承購權,優先承購權的客體為 B 屋及地上權,而地上權原則上因混同而消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0), B(89), C(256), D(2000), E(0) #1572814
統計: A(60), B(89), C(256), D(2000), E(0) #1572814
詳解 (共 4 筆)
#5651628
土地法104條
基地出賣時
地上權人 典權人。承租人 有依同樣條件購買之權利。順序以登記先後定之
11
1
#6245452
土地法 第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民法 第762條: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763條1項:
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