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有關「警察機關」之定義,以具有「獨立編制」、 「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下列何標準?
(A)機關權力
(B)機關層級
(C)依法授權
(D)對外行文
統計: A(134), B(118), C(476), D(3407), E(0) #2708649
詳解 (共 3 筆)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220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94.11.28.警署交字第0940152729號書函
公(發)布日:094.11.28
要旨:
內政部警政署94.11.28. 警署交字第0九四0一五二七二九號書函
本文:
主旨:有關 貴商行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警察機關」究指為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路政司94年11月23日路臺監字第0940415829號函轉貴商行陳情書辦理。
二、有關「機關」之定義,依據行政院第一組74年11月 7日臺(74)組一字第 081號書函說明: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 D 第 4項為認定標準。另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第 3條規定:機關之定義,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行政程序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行政機關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之組織。爰依上開說明,符合「警察機關」要件者,目前計有警政署暨所屬各警察機關,以及北高二市政府警察局、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警察局等。
三、至於警察分局(或金門縣、連江縣警察所)雖未訂定組織規程及單獨編列表,但實務上違反社會秩序、集會遊行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至第84條)之裁處及一般刑案之移送,均由其為之,故仍得以「機關」認定之。(內政部警政署 94.11.28.警署交字第0九四0一五二七二九號書函)
正本:三兆汽車商行(臺北縣新店市20張號 129巷 5弄 2號 2樓)
副本:交通部路政司、本署交通組附:交通部路政司 94.11.23. 路臺監字第0九四0四一五八二九號函
主旨:關於三兆汽車商行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警察機關」究指為何乙案,事涉貴管,轉請卓處逕復並副知本部秘書室,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部秘書室94年11月18日秘服字第94008871號人民陳情案件 移辦單轉三兆汽車商行94年11月16日三交陳字094001116052號陳情函辦理。(檢附上開原函乙份)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三兆汽車商行(臺北縣新店市20張號 129巷 5弄 2號 2樓)、本部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