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政府機關有員工 125 人,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應晉用多少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A)1
(B)2
(C)3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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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77), C(440), D(195), E(0) #220929
統計: A(41), B(77), C(440), D(195), E(0) #220929
詳解 (共 10 筆)
#199462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125*0.03=3.75
不得低於就是大於囉
大於3.75 應該是4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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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6772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 第38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以整數為計算
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這裡才有註明未達整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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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77
其實是34比1,公家機關每34名員工必須雇用一名身障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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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799
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所以 要無條件刪除小數點後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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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57
公家機關為3%,私人機構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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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202
我的想法跟十樓的一樣,不低於3.75人,那應該就是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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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962
第38條補充: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1%),且不得少於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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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56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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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61
125X0.3=3.75,小數部份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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