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赴大陸地區旅遊。甲之友人乙,未經甲事先同意,以甲為被保險人,先後向丙、丁、戊三家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險,合計達2,000萬元。甲於大陸旅遊期間,食指遭鐵軌門夾斷,返台後,依殘廢等級分別向丙、丁、戊三家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試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
(A)無理由,因屬複保險,乙與丙、丁、戊三家公司之保險契約均屬無效
(B)部分無理由,因屬複保險,乙與丙之契約有效,丙應給付,然乙與丁、戊間之契約無效,丁、戊無須給付
(C)無理由,因乙對甲不具保險利益,且未經被保險人甲之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保險契約無效
(D)有理由,乙之無權代理行為得經甲嗣後承認而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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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60), C(471), D(243), E(0) #385407
統計: A(31), B(60), C(471), D(243), E(0) #385407
詳解 (共 7 筆)
#622840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之申請後簽訂,並於要保人交付第一次保險費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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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866
下列情形有保險利益:「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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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34
那這樣,那個保險契約不就是偽造文書,偽造甲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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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032
保險法第37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複保險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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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863
依保險法第17條之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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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028
保險人:丙、丁、戊
要保人:乙
不生無權代理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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