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非公開發行之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過去三年並無獲利,本年度更因景氣不佳,蒙受損失,導致資金短缺。為儘快籌措營運資金,未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即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向B銀行等36家金融機構私募該公司普通公司債。試問A公司此一私募公司債之行為是否合法?
(A)合法
(B)不合法,因A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私募公司債
(C)不合法,因A公司過去三年並無獲利,其私募公司債卻未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
(D)不合法,因私募人數超過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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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 B(121), C(148), D(23), E(0) #385396
統計: A(307), B(121), C(148), D(23), E(0) #385396
詳解 (共 3 筆)
#666642
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
公司債之私募不受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限制,
並於發行後十五日內檢附發行相關資料,向證券管理機關報備;私募之發
行公司不以上市、上櫃、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限。
公司法第249條第2款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
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公司法第250條第2款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公司債: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
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者。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
司債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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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862
(D)
248III:私募不得超過35人,但金融機構應募者,不再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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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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