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A股份有限公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席董事,其中甲為董事長。己為監察人。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之股份。丁及戊二人因經營理念與其他董事不合,乃辭去A公司董事職務,並將所持有分別各占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之股份轉讓予原非A公司股東之辛。甲召開董事會,擬做成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董事之決議,但乙、丙二人表示反對。請問依公司法規定,能自行決定並合法有效召集以補選董事為召集事由之股東臨時會者為下列何人?
(A)甲
(B)己
(C)庚
(D)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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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496), C(175), D(73), E(0) #385395
統計: A(89), B(496), C(175), D(73), E(0) #385395
詳解 (共 3 筆)
#521710
依公司法規定,能自行決定並合法有效召集以補選董事為召集事由
之股東臨時會者為: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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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庚還要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召集臨時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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