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請問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之預借薪資制度違反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限制,應為無效
(B)甲公司對乙所為之債務承擔不同於預借薪資,應如同保證而為無效
(C)甲公司得承擔乙債務,應屬預借薪資之範疇,故應為有效
(D)非經甲公司之董事會決議通過,甲公司不得承擔乙債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4), B(425), C(150), D(354), E(0) #385392

詳解 (共 5 筆)

#652292

15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

函釋字號:經濟部六八、一一、一七商三九五一四號

發布日期:681117

△公司員工借支並無違法

    查00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僱用人000向該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並不構成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經濟部六八、一一、一七商三九五一四號)

由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可知,公司借貸的對象原則上,僅限於公司,或者是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獨資或合夥之行號,其餘的股東或者個人(非獨資商號之個人)是不得向公司借貸;另外,還有一個例外就是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水依照經濟部函釋,因為預支薪資有約定從將來薪水、獎金扣還,所以不屬於一般貸款性質。因而,不受公司法第15條之限制,員工仍可向公司預支薪水。

 

這題我想應該是,董事長為公司之負責人,而非員工,故無上開例外之適用。

13
0
#1074069
(A)
1、經濟部一0一、一一、二八經商字第一0一0二一四四四七0號函「查本部68年11月17日經商字第39514號函釋: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先予敘明。」
2、93.11.18經商字第09302194190號函「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認定;」

(B)92台上914決「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旨在穩定公司財務,用杜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他人作保而生流弊,倘公司以債務承擔方式代他人清償債務,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保證既為法之所禁,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責任較重之債務承擔,仍應在上開規定禁止之列。」
2
0
#521709

......???
2
4
#704987
(保證限制) 第十六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 應負賠償責任。
1
0
#1114948
求白話解釋⋯用例子解釋⋯⋯
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