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發明專利進行修正時,為避免刪除請求項中之部分技術特徵,導致引進新事項,需要考量該刪除之部分技術特徵必須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能直接且無歧異的認定已同時符合三個要件,下列何者非屬上述三個要件?
(A)刪除該技術特徵之同時可不須藉修正其他的特徵來作補償
(B)該技術特徵不是被解釋為必要的
(C)該技術特徵不須具有功能性
(D)該技術特徵的功能於解決技術問題上並非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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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697174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1.請求項之技術特徵,除絕對必要外,不得以說明書之頁數、行數或圖式、圖式中之符號予以界
定。
2.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引用圖式中對應之符號,該符號應附加於對應之技術特徵後,並置於括號
內;該符號不得作為解釋請求項之限制。
3.請求項得記載化學式或數學式,不得附有插圖。
4.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
(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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