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該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為之
(B)對於確定判決,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
(C)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D)對於上訴利益逾新臺幣150萬元之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77), B(416), C(450), D(335), E(0) #2770048
統計: A(877), B(416), C(450), D(335), E(0) #2770048
詳解 (共 5 筆)
#5543303
速解
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58
0
#5082516
(A)第467條: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2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