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臺灣繼受中華民國法制,進入黨國體制。嗣後中華民國憲法頒布施行,卻因何法律之制定公布,使原應結束之黨國體制仍事實上延續?
(A)戒嚴法
(B)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C)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D)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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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05), C(8), D(32), E(0) #3164419
統計: A(41), B(205), C(8), D(32), E(0) #3164419
詳解 (共 2 筆)
#6998286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臺灣繼受中華民國法制,進入黨國體制。嗣後中華民國憲法頒布施行,卻因何法律之制定公布,使原應結束之黨國體制仍事實上延續?
(A) 戒嚴法❌
戒嚴是政府在特定地區和時期依據《戒嚴法》宣布的措施,是實行威權統治的工具,但並非延續黨國體制的根本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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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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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條款》 作為一種「準修憲」的特別法,凌駕於憲法之上,賦予總統極大的緊急處分權力,並得以凍結憲法中部分條文的適用(例如總統連任限制、中央民意代表定期改選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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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臨時條款》的實施與後續修訂,原本依憲法應結束的威權統治與黨國體制,得以在形式上擁有憲政外衣,而事實上延續了長達 43 年(直至 1991 年廢止)。
(C)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這是民國時期的前一階段法律,在憲法頒布後即應終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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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這是 1991 年廢止《臨時條款》後,為推動民主憲政改革而開始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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