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甲,如果想要身兼經營同類事業 B 公司總經理時,需要分別經過兩公司何一機關之同意?
(A)甲需要取得 A 公司股東會同意及 B 公司股東會同意,方得為之
(B)甲需要取得 A 公司董事會同意及 B 公司董事會同意,方得為之
(C)甲需要取得 A 公司董事會同意及 B 公司股東會同意,方得為之
(D)甲需要取得 A 公司股東會同意及 B 公司董事會同意,方得為之
統計: A(29), B(95), C(65), D(102), E(0) #3164424
詳解 (共 4 筆)
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又同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董事或執行業務之股東過半數同意者,不在此限。」故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欲兼任另一同類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時,應分別經原公司股東會及所兼任經理公司之董事會同意。
(經濟部66年8月29日商25392號)
- 經濟部於民國66年8月29日發布的「商25392號函」主要內容是關於董事兼任他公司經理人時的競業禁止規範。
- 該函說明,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欲兼任另一同類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時,應分別經原公司股東會及所兼任經理公司之董事會同意。
|
經濟部66年8月29日商25392號函: 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又同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董事或執行業務之股東過半數同意者,不在此限。」故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欲兼任另一同類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時,應分別經原公司股東會及所兼任經理公司之董事會同意(D)。 |
|
公司法第 209 條 1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2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5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
|
公司法第 32 條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