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大學生甲於其就讀大學的體育館中,受到校外人士乙的言語性騷擾,甲生可以如何救濟?
(A)向大學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請調查
(B)向大學之所屬主管機關教育部申請調查
(C)向乙所任職公司提出申訴
(D)向大學所在地之檢察署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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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20), C(83), D(62), E(0) #316442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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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14條-3 前二項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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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階段】 若性騷擾案受害人為學生,行為人是校外人士(房東、商家等),學校是否受理?

一、學校應協助處理。

二、學校應協助受害學生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向行為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依同法同條第2項意旨,應得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三、學校應參考性平法第24條之精神,提供學生其他相關協助,如心理諮商等。

 

參考來源: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 - 常見問題與解答

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m7/m7_02_04_01?sid=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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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甲於其就讀大學的體育館中,受到校外人士乙的言語性騷擾,甲生可以如何救濟?
(A) 向大學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請調查❌
(B) 向大學之所屬主管機關教育部申請調查❌
(C) 向乙所任職公司提出申訴✔️性騷擾防治法第 14 條第3項第1款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14 條之立法理由(1120731 全文修正)
考量原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移送相關機關、部隊等處理,難以判斷受理申訴權責單位,為期明確,於第一款規定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申訴

性騷擾防治法第 14

1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2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3   前二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依下列規定提出:

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

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D) 向大學所在地之檢察署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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