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非屬歷史解釋的意義及功能?
(A)法律解釋應優先採歷史解釋之方法
(B)探求立法時的政策與所欲達成的目的
(C)立法資料的價值,還需要依照社會變遷予以評估
(D)不僅要探求立法者主觀的意思,也要發現客觀的法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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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7), C(12), D(31), E(0) #316442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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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解釋: 又稱為沿革解釋,係指根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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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律解釋應優先採文義解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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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屬歷史解釋的意義及功能?
(A) 法律解釋應優先採歷史解釋之方法❌
  1. 在法律解釋方法中,通常被認為最優先且最基礎的是文義解釋(即從條文的字面意義著手)。只有在文義解釋仍有疑義、歧義或結果不當時,才會進一步採用論理解釋的方法(包括歷史解釋、目的解釋、體系解釋等)。

  2. 沒有任何一種論理解釋方法(包括歷史解釋)被要求具有絕對的優先性,它們之間通常是相互補充、交叉運用的。因此,「應優先採歷史解釋」的說法,並不符合法律解釋方法的一般共識。

(B) 探求立法時的政策與所欲達成的目的✔️
這是歷史解釋的核心功能之一,即透過考察立法資料(如立法理由、草案、審議紀錄等),探求立法者當初的主觀意圖、動機、以及制定該法律所欲解決的問題與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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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立法資料的價值,還需要依照社會變遷予以評估✔️
  1. 雖然歷史解釋關注立法原意,但現代的法律解釋理論,特別是兼採客觀說的學者認為,法律是與時俱進的。
  2. 歷史資料(即立法者原意)應作為解釋的參考基礎,但其價值最終仍須與現今的社會觀念、生活事實和時代背景相結合來評估,才能使法律適應社會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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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僅要探求立法者主觀的意思,也要發現客觀的法律意旨✔️
  1. 歷史解釋最早側重主觀說(探求立法者的主觀意圖)。但現代法律解釋通常採客觀說,認為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獨立於立法者意圖的客觀規範意義(法律意旨),解釋者應尋求最符合當前社會與憲政秩序的規範目的。
  2. 因此,歷史解釋通常會被用於確認最初的主觀意圖,再與其他解釋方法(如目的解釋、體系解釋)相結合,以發現客觀的法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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