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公務員犯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明知命令違法時,仍得主張阻卻違法
(B)使囚禁人犯 24 小時不睡覺等不人道的凌虐行為,成立凌虐人犯罪
(C)行為人廢弛職務之行為與災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方能成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D)公務員應受理訴訟案件卻不受理,並不構成越權受理訴訟罪
統計: A(225), B(14), C(12), D(26), E(0) #3164423
詳解 (共 3 筆)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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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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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下級公務員明知上級的命令違法,卻仍執行,則不能主張阻卻違法(即不能免於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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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1 條 1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2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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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凌虐人犯罪):「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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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虐」指以殘酷、不人道的方法對待被管收、拘禁的人犯,使其身體或精神遭受極大痛苦。長時間剝奪睡眠(如 24 小時不睡)等行為,足以使人犯遭受精神與身體上的嚴重折磨,符合「凌虐」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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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26 條 1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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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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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結果犯,要求公務員的廢弛職務行為導致(釀成)了災害結果。在刑法上,任何結果犯的成立,行為與結果之間都必須具有因果關係(通常採相當因果關係說)。若無因果關係,即無法成立本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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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30 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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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第 128 條(越權受理訴訟罪):「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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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權受理罪的行為是「不應受理而受理」(即積極地受理了非屬自己權限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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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理卻不受理的行為是「不作為」,這可能構成廢弛職務罪(《刑法》第 130 條),或依個案情節構成其他相關瀆職罪,但不構成「越權受理訴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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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