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之行為,其決議方式為何?
(A)董事會普通決議後提經股東會普通決議
(B)董事會普通決議後提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C)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無須提請股東會決議
(D)董事會特別決議後提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11), C(6), D(59), E(0) #2571127

詳解 (共 2 筆)

#4611955
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之行為...
(共 40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6203456
公司法第 185 條
1  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4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