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訴願之審議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審議非經訴願人言詞陳述意見,不得採為訴願決定之基礎
(B)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訴願人提出之證據為訴願決定之基礎,不得依職權調查
(C)受理訴願機關應依原處分機關認定之事實,作為決定之基礎
(D)調查證據之結果應由訴願人表示意見,始得對之為不利益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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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8), B(114), C(1917), D(1929), E(0) #1858231
統計: A(668), B(114), C(1917), D(1929), E(0) #1858231
詳解 (共 8 筆)
#3236211
(A)訴願審議非經訴願人言詞陳述意見,不得採為訴願決定之基礎
→訴願法§63 I: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原則:書面審理)
III: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B)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訴願人提出之證據為訴願決定之基礎,不得依職權調查
→訴願法§67 職權調查
(C)受理訴願機關應依原處分機關認定之事實,作為決定之基礎
→訴願法 第二節 訴願審議,訴願機關依相關程序作成訴願決定 (ex. 書面審理、陳述意見、必要時言詞辯論、職權調查等)
(D)調查證據之結果應由訴願人表示意見,始得對之為不利益之決定
→訴願法§67 III: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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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1757
| 第 67 條 |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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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8305
訴願67是正當法律程度原則的體現,機關施予不利益前必須先聽取相對人及參加人意見。
訴願81但書才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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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2569
仔細看了一下B C應該都是 亂掰的 翻遍了訴願法沒有以訴願人提出證據為訴願決定基礎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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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5045

我原本在想受理訴願機關不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嗎
不過後來想一想不利益變更禁止只是不能做出比原處分更不利處分 但還是可以做不利處分 只要不要比原本的還不利就可以
所以調查後有不利益訴願人的情事還是可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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