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徵收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徵收私人財產須有公益之目的
(B)國家亦得以立法之方式徵收私人財產
(C)徵收應遵守法定程序並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D)徵收補償須完全填補所有權人全部財產損失
統計: A(70), B(301), C(45), D(1969), E(0) #3311377
詳解 (共 5 筆)
(A)徵收私人財產須有公益之目的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說明:
一、 選項 (D) 徵收補償須完全填補所有權人全部財產損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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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這保障了人民的財產權,但並非絕對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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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條規定也說明:「……基於公益之必要,得限制或剝奪人民之財產權,其限制或剝奪應依法律為之。……」徵收是剝奪人民財產權的方式之一,但必須符合公益目的以及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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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 1 條第 1 項:「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此條文揭示了土地徵收條例的立法目的,包含保障私人財產及增進公共利益,意味著徵收需在兩者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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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徵收補償,以下兩個大法官解釋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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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16 號解釋較為原則性地說明,徵收補償旨在兼顧公共利益與私人財產權益,其範圍與標準由立法機關依徵收目的及憲法第十五條之意旨合理規定之,不以所有權人所受損失之完全填補為必要。這代表憲法並未強制要求完全補償,而是將補償的標準授權由法律規定,並強調必須考量公益與私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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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79 號解釋則更深入地探討市價的合理性,以及在市價偏低導致未完全補償的情況下,國家仍有義務基於個案情況給予適當補償,以符合憲法保障財產權的精神。該解釋指出,照價收買應以徵收當期之市價為基準。市價若因政策因素而偏低,以致未達徵收時之客觀合理價格,則相關機關應依立法意旨就個案予以適當之補償,否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及衡平原則之意旨有違。這表示,即使未完全填補所有權人的損失,但只要補償的價格達到客觀合理的標準,就未違反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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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的相關條文(例如:第 30 條、第 31 條、第 33 條、第 34 條)規定了各種補償費用的計算方式,這些規定都體現了釋字第 516 號及釋字第 579 號解釋的精神,並非以完全填補所有權人損失為目標,而是在公益與私益之間取得平衡,並確保補償價格的客觀合理性。
三段論法 (針對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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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憲法保障財產權,規定徵收須基於公益,並應予以補償;大法官釋字第 516 號及第 579 號解釋指出,徵收補償的目的在於平衡公益與私人財產權益,其範圍與標準由法律規定,重點在於補償價格需客觀合理,不以所有權人所受損失之完全填補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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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 選項 (D) 聲稱「徵收補償須完全填補所有權人全部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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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因此,選項 (D) 的敘述與憲法的規定、大法官解釋及土地徵收條例的精神不符,是錯誤的。
二、其他選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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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徵收私人財產須有公益之目的:正確。 如前所述,憲法第 15 條 及 土地徵收條例第 1 條、第 3 條至第 3 條之 2 等條文規定了徵收須基於公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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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國家亦得以立法之方式徵收私人財產:正確。 徵收須依法律為之,即須有法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即為規範徵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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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徵收應遵守法定程序並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正確。 徵收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所有權人的權益,並符合比例原則,平衡公益與私益。這在土地徵收條例第二章中有詳細的程序規定。
總結:
徵收補償的核心目標在於平衡公益與私益,釋字第 516 號及第 579 號解釋都指出,徵收補償並非以完全填補損失為必要,而應以客觀合理的補償價格為基準。選項 (D) 的敘述明顯錯誤。
因此,答案為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