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澎湖天后宮為臺灣地區歷史最悠久之廟宇,已被指定為具有文化保存價值之國定古蹟。為維護澎湖天后
宮,依憲法關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精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中央立法,委託澎湖縣政府負責維護,由中央負擔維護費用
(B)由中央立法,委託澎湖縣政府負責維護,由澎湖縣政府負擔費用
(C)由澎湖縣制定地方自治條例,自行負責維護,且自行負擔維護所需費用
(D)由澎湖縣制定地方自治條例,自行負責維護,並向中央請求負擔維護費用
統計: A(3117), B(749), C(399), D(760), E(1) #410324
詳解 (共 8 筆)
|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7 條 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 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 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 三、由縣 (市) 立法並執行者,歸縣 (市) 。 四、由鄉 (鎮、市) 立法並執行者,歸鄉 (鎮、市) 。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 體自行負擔。 由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 辦理者,其經費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按比例 分擔之。 各級地方政府未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負擔應負擔之經費時,其上級政府得扣減其補助款。 |
整理一下法條和重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108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
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
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
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
三、由縣 (市) 立法並執行者,歸縣 (市) 。
四、由鄉 (鎮、市) 立法並執行者,歸鄉 (鎮、市) 。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
體自行負擔。
由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
辦理者,其經費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按比例
分擔之。
各級地方政府未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負擔應負擔之經費時,其上級政府得
扣減其補助款。
地方制度法第2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
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
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
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
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
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
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
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所以,古蹟保存是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也可以交由下級政府執行,就會變成委辦,委辦的費用由中央負擔,答案為A。
委辦則係「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所以委辦乃屬中央對地方,將原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
法務部歷次函釋都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所稱委託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限於同一行政主體,至於不同行政主體間的權限移轉,則屬於「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所稱的委辦,不在行政程序法規範圍內。
這題也太模糊地帶
沒承辦誰知道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