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10 條所稱之公務員?
(A)縣市政府首長依法任用之機要人員,而未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
(B)市立國民小學之教師
(C)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
(D)受政府依法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組織所屬人員
統計: A(661), B(2772), C(526), D(590), E(0) #410368
詳解 (共 10 筆)
現行刑法上公務員之概念
(一)身分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其等依法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考試時,這類公務員的認定通常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二)授權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但是其等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同樣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例如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即屬於此類之公務員。此外,根據本條立法理由之記載,其他屬於此類公務員之例示尚包括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
(三)委託公務員
根據本款規定之立法理由,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此類人員因為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因此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例如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處理兩岸人民事務,故海基會職員驗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時,即為本款之公務員。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下列何者不是本條之公務員?
(A)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僱用之保全人員→保全人員基於私法聘僱契約,並未從事公共事務。
(B)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
(C)民選之縣市長
(D)農田水利會會長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103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法學知識 答案:A 參考:公務員.pdf
刑法上的公務員採最廣義,包含:
(A)身分公務員:縣市長、市議員
(B)授權公務員 :農田水利會職員
(C)受託公務員:民間汽車檢驗廠、檢驗大陸文書之海基會成員、約聘雇人員
不包含:公立醫院醫護、公立學校教師、公營事業員工>>>為私經濟行為者
不包含:工友、清潔人員>>>無法定職掌權限者
不包含:義警、義消、拖吊業者>>>僅為行政助手
補充:但教師可以是國賠法上的公務員
A.機要人員原無資格規範,不論其官等職等高低,只要機關首長就相關職務予以改設,並報銓敘部同意者,即可進用。惟因全無規範,引致許多質疑與批評的聲浪,故在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中予以規範,但不以考試及格資格為限。「機要人員」是【屬於】公務人員任用法上的公務人員,除了所謂積極資格的部分不適用外,其餘皆可適用。(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機要人員是唯一不受積極任用資格限制的,也就是說不需要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合格就可以任用。)而機要人員不得任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
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16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
(A)縣議員
(B)農會職員
(C)農田水利會職員
(D)國立大學學務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