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對於加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加工之標的物為不動產
(B)加工之標的物須他人所有
(C)加工物之所有權,原則上屬於材料所有人
(D)加工之求償關係依不當得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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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7), B(395), C(846), D(469), E(0) #410371

詳解 (共 7 筆)

#612081
第 814 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 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第 816 條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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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069
(一)附合:是指二個以上的物相互結合,而成為一個物。
附合後不能分離,分離有困難或所需花費過鉅者。其情形可分為兩種:
1.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例如,以磚、瓦等裝修他人之房屋後,磚瓦成為房屋之成分,無單獨所有權存在。(民法第811條)
2. 動產與動產附合 例如,甲以乙之油漆,噴漆於自己之汽車,因汽車可視為主物,上漆後的汽車仍由甲取得所有權。(民法第812條)

(二)混合: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的情形;即混合後不能識別,識別有困難或所需花費過鉅者。
(依民法第813條規定準用第812條) 附合、混合,則形成共有關係。

 (三)加工:指他人之動產,經過加工或改造,施以勞力,使其成為新物之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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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112
(A)加工之標的物為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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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7426
(A)加工之標的物為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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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767
(A)加工之標的物為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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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902
補充:添附:1、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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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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