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次修訂《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23年)為融合教育知能充分表述,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家庭支持
(B)人類多樣性
(C)通用設計
(D)社會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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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 B(101), C(8), D(23), E(0) #3432357
統計: A(251), B(101), C(8), D(23), E(0) #3432357
詳解 (共 5 筆)
#6408471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12/12/20)
第7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相關人員,指參與特殊教育、融合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其他有關人員,包括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融合教育所需之知能,其內涵應考量學校與幼兒園全體學生及幼兒所需之生活適應、人際互動與學習參與之重要知能,包括下列內容:
一、人類多樣性、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特質與輔導。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人權與平等措施。
三、通用設計、合理調整與個別化支持服務。
四、無障礙、可及性與社會參與。
五、課程教學調整、轉銜輔導及終身學習之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重要知能,建置融合教育行動方案及示例,並彙整提供簡明、易讀之融合教育宣導課程及教材。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相關人員,指參與特殊教育、融合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其他有關人員,包括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融合教育所需之知能,其內涵應考量學校與幼兒園全體學生及幼兒所需之生活適應、人際互動與學習參與之重要知能,包括下列內容:
一、人類多樣性、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特質與輔導。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人權與平等措施。
三、通用設計、合理調整與個別化支持服務。
四、無障礙、可及性與社會參與。
五、課程教學調整、轉銜輔導及終身學習之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重要知能,建置融合教育行動方案及示例,並彙整提供簡明、易讀之融合教育宣導課程及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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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步:
| 特教法NO.10 | 特教法施行細則NO.7 |
|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融合之目標,並納入 | 融合教育所需之知能,其內涵應考量學校與幼兒園全體學生及幼兒所需之生活適應、人際互動與學習參與之重要知能,包括下列內容: |
|
適性化、
ㅤㅤ
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
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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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類多樣性、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特質與輔導。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人權與平等措施。 三、通用設計、合理調整與個別化支持服務。 四、無障礙、可及性與社會參與。 五、課程教學調整、轉銜輔導及終身學習之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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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6218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76 年 03 月 25 日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
第 七 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相關人員,指參與特殊教育、融合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之其他有關人員,包括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
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融合教育所需之知能,其內涵應考量學校與幼兒
園全體學生及幼兒所需之生活適應、人際互動與學習參與之重要知能,包
括下列內容:
一、人類多樣性、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特質與輔導。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人權與平等措施。
三、通用設計、合理調整與個別化支持服務。
四、無障礙、可及性與社會參與。
五、課程教學調整、轉銜輔導及終身學習之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重要知能,建置融合教育行動方案及示例,並彙整
提供簡明、易讀之融合教育宣導課程及教材。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相關人員,指參與特殊教育、融合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之其他有關人員,包括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
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融合教育所需之知能,其內涵應考量學校與幼兒
園全體學生及幼兒所需之生活適應、人際互動與學習參與之重要知能,包
括下列內容:
一、人類多樣性、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特質與輔導。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人權與平等措施。
三、通用設計、合理調整與個別化支持服務。
四、無障礙、可及性與社會參與。
五、課程教學調整、轉銜輔導及終身學習之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重要知能,建置融合教育行動方案及示例,並彙整
提供簡明、易讀之融合教育宣導課程及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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