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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9164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9164

年份:10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20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先後向A、B、C三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分別為80萬元、60萬元、40萬元,均經依法通知各保險人。該屋於三張保險單均有效期間內發生火災而完全燒毀。經鑑定結果,火災發生時,該房屋的市價僅有150萬元。若三保險人就理賠分擔方法未另有約定,依我國保險法規定,試問:A、B、C三保險人應如何理賠?
(A)各保險人應按其承保金額之比例,就150萬元之損失負比例分擔之責
(B)各保險人應在其承保金範圍內,負全部之給付責任
(C)各保險人應在其承保金範圍內,負連帶給付責任
(D)A、B、C三保險人各按訂約先後次序負責,最後訂約之C僅須給付10萬元,以免造成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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