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有 A 耕地一筆,在 99 年 8 月 8 日將 A 地出租於乙,於租賃期間,A 地被徵收並經徵收執行機關囑託登
記機關登記為需用土地人丙所有,乙得否主張其為優先購買權人,因而請求塗銷 A 地的該登記?
(A)得,因為乙的先買權具物權效力
(B)得,因為承租人先買權的規定得類推適用於徵收的情形
(C)否,因為A 地並非基地,亦非有三七五租約的耕地
(D)否,因為土地徵收具公益的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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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05), C(124), D(2021), E(0) #1572818
統計: A(109), B(105), C(124), D(2021), E(0) #1572818
詳解 (共 6 筆)
#6211149
| 土地徵收條例第 3條 |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
| 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 | 1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2 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3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4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5 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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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491
土徵 第1條1項: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土徵 第3條: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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