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 4 分之 1 以上之連署
(B)就其行使職權事項
(C)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
(D)得聲請憲法審查之「法律位階法規範」,限於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及預算
統計: A(229), B(109), C(87), D(981), E(0) #3704413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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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A),就其行使職權(B),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C)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 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明文規定須「就其行使職權」。
- 這表示立法委員不能像一般人民一樣隨意聲請,必須與其審議法案、預算等職權相關。
- 立法委員聲請的客體必須是「法律位階」的法規範(例如: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 關於行政命令之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已設專章規定其審查期間及效果,屬立法委員得自行審查、排除之職權範圍,無須釋憲機制介入,爰不予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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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法律位階法規範」,除了狹義的法律與具有法律實質意義的預算之外,還包含經立法院決議通過之條約(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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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選項使用「限於」二字,排除了「條約」,因此敘述不完整且錯誤。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A),就其行使職權(B),認法律位階法規範(C)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於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須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 4 分之 1 以上之連署✔️
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明文規定門檻為「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A),就其行使職權(B),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C)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B) 就其行使職權事項✔️
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明文規定須「就其行使職權」。
這表示立法委員不能像一般人民一樣隨意聲請,必須與其審議法案、預算等職權相關。
(C) 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
立法委員聲請的客體必須是「法律位階」的法規範(例如: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關於行政命令之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已設專章規定其審查期間及效果,屬立法委員得自行審查、排除之職權範圍,無須釋憲機制介入,爰不予列入。
(D) 得聲請憲法審查之「法律位階法規範」,限於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及預算❌
所謂「法律位階法規範」,除了狹義的法律與具有法律實質意義的預算之外,還包含經立法院決議通過之條約(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解釋)。
此選項使用「限於」二字,排除了「條約」,因此敘述不完整且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