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公務員懲戒法,下列何種懲戒處分無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規定?
(A)罰款
(B)休職
(C)撤職
(D)減少退休(職、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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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50), C(279), D(154), E(0) #3791198
統計: A(191), B(50), C(279), D(154), E(0) #3791198
詳解 (共 6 筆)
#7275548
依公務員懲戒法,下列何種懲戒處分無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規定?
(A) 罰款❌《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第 2 項,5年
(B) 休職❌《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第 1 項,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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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撤職✔️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規定,懲戒權的行使依據處分內容的輕重,設有不同的行使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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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的(免職、撤職、剝奪退休金):無期限(無論過多久都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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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重的(休職):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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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5年(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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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減少退休(職、伍)金❌《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第 2 項,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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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525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
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
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
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
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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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之規定,對公務員的懲戒種類為:
撤職 休職 降級 減俸 記過 申誡 免除職務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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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ㅤㅤ
「罰款」之懲戒處分
得與「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記過」、「申誡」
等懲戒處分併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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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067
| 選項 | 懲戒處分種類 | 是否有行使期間限制 | 解析 |
|---|---|---|---|
| (A) | 罰款 | 是 | 行使期間為 5 年(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 |
| (B) | 休職 | 是 | 行使期間為 10 年(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1項) |
| (C) | 撤職 | 否 | 無期間限制(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未列入有期間限制之項目) |
| (D) | 減少退休(職、伍)金 | 是 | 行使期間為 5 年(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 |
? 為何撤職無行使期間限制?
根據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的設計,懲戒處分的行使期間是依其嚴重程度區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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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重(無期間限制):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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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一旦公務員應受此類處分,即表示其違失情節重大,已不適宜繼續擔任公務員,或已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避免因時間經過而無法追究,立法者參酌德國法制,對此類最嚴重的處分不設行使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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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之(10年):休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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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影響公務員身分及任職權利,但尚未完全剝奪其擔任公務員的資格,故設有較長但仍有期限的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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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之(5年):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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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這些處分對公務員權益影響相對較輕(例如罰款有金額上限、記過申誡影響晉敘),故設有較短的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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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條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節錄):
第1項: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第2項: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值得注意的是,第20條僅列舉了「休職」與「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有期間限制。對於第9條第1項所列的「免除職務」、「撤職」及「剝奪退休金」三種處分,該條未設期間規定,亦即無行使期間限制。
本題中,(C)「撤職」即屬於這類無期間限制的處分,因此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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