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定終局判決對於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造成不利益時,該第三人均得提起撤銷之訴
(B)曾參加訴訟,而參加時未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提起撤銷之訴
(C)為促進法律上利害關係第三人之程序選擇權,可循其他法定程序救濟者,亦得提起撤銷之訴
(D)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時,必須以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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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77), C(117), D(1236), E(0) #2770050
統計: A(220), B(77), C(117), D(1236), E(0) #2770050
詳解 (共 4 筆)
#5121729
民事訴訟法第507-1條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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